日,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鹰窗业”)将首发上会,保荐人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谢国敏、崔彬彬。森鹰窗业拟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为不超过
此前,森鹰窗业IPO曾被否。中国证监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21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10月31日召开,审议结果为,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森鹰窗业的控制股权的人为边书平,实际控制人为边书平、应京芬,二人系丈夫妻子的关系。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边书平持有公司73.90%的股份,应京芬持有公司9.46%的股份,二人合计持有公司83.35%的股份。自1999年12月至今,边书平担任公司董事长;应京芬现担任公司人力资源与品牌顾问。
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森鹰窗业的营业收入分别是6.11亿元、7.28亿元、8.37亿元、3.48亿元;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977.53万元、7586.28万元、1.27亿元、4219.9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294.30万元、6766.69万元、1.19亿元、3163.12万元。
报告期内,森鹰窗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6.93亿元、8.20亿元、8.24亿元、5.22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是5288.68万元、1.47亿元、1.44亿元、1.57亿元。
去年前三季度森鹰窗业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下滑。2021年1-9月,森鹰窗业实现营业收入6.89亿元,同比增长19.47%;实现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9439.05万元,同比减少12.66%;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8258.86万元,同比减少16.72%。
报告期各期末,森鹰窗业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24亿元、2.32亿元、2.58亿元和1.91亿元,占公司总资产的占比分别是24.12%、21.79%、21.07%和14.92%;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78亿元、3.08亿元、3.59亿元和2.62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占比分别是45.42%、42.24%、42.90%和37.65%。
森鹰窗业应收账款周转率在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垫底。2018年至2021年1-6月,森鹰窗业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是2.51、2.49、2.51和2.24,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平均值分别为23.67、26.74、10.10、8.59。
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值。报告期各期末,森鹰窗业流动比率分别是1.18、1.26、1.18和1.24,速动比率分别是0.83、0.88、0.87和0.84。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流动比率平均值分别为1.41、1.40、1.30、1.41,速动比率平均值分别为1.12、1.14、1.09、1.16。
根据招股书,森鹰窗业实际控制人之一边书平曾行贿被立案调查。2016年9月,森鹰窗业实际控制人之一边书平及其控制的骏鹰投资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立案调查,行贿对象为李耀新(曾任上海市经信委主任),行贿金额为100万元。
2018年8月28日,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作出“沪杨浦公诉刑不诉[2018]14号”《不起诉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边书平代表骏鹰投资对李耀新实施了行贿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主观恶性较小,实际上未获的不正当利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交代的犯罪事实对于侦破重大案件具有一定作用,依法可以免除处罚,决定对骏鹰投资、边书平不起诉。
边可仁系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边书平、应京芬之子,现担公司董事、总经理。2018年1月4日,边可仁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检验,边可仁构成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而被取保候审。
2020年2月1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109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边可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109刑初31号”《刑事裁定书》,边可仁已于2020年10月4日履行完毕2个月拘役,并于2020年8月11日缴纳罚金。
此外,森鹰窗业的董事会秘书变动频繁。2018年5月,张同新因个人原因辞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8年6月,聘任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付丽梅为董事会秘书;2020年3月,付丽梅辞任董事会秘书,聘任芦洋为董事会秘书;2020年5月,芦洋因个人原因辞任董事会秘书;2020年6月,聘任李海兵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森鹰窗业是一家专注于定制化节能铝包木窗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基本的产品包括节能铝包木窗、幕墙及阳光房。节能铝包木窗主要使用在于具有中高端需求的建筑外窗领域,公司通过提供定制化服务,在极力节能降耗的同时,满足多种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为边书平,实际控制人为边书平、应京芬,二人系丈夫妻子的关系。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边书平持有公司73.90%的股份,应京芬持有公司9.46%的股份,二人合计持有公司83.35%的股份。自1999年12月至今,边书平担任公司董事长,应京芬现担任公司人力资源与品牌顾问。
森鹰窗业拟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为不超过237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这次发行的保荐人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谢国敏、崔彬彬。
公司拟募集资金6.73亿元,其中2.48亿元用于哈尔滨年产15万平方米定制节能木窗建设项目,3.75亿元用于南京年产25万平方米定制节能木窗项目,5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此前,森鹰窗业IPO曾被否。中国证监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21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10月31日召开,审议结果为,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森鹰窗业的营业收入分别是6.11亿元、7.28亿元、8.37亿元、3.48亿元;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977.53万元、7586.28万元、1.27亿元、4219.9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294.30万元、6766.69万元、1.19亿元、3163.12万元。
报告期内,森鹰窗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6.93亿元、8.20亿元、8.24亿元、5.22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是5288.68万元、1.47亿元、1.44亿元、1.57亿元。
2021年1-9月,森鹰窗业实现营业收入6.89亿元,同比增长19.47%;实现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9439.05万元,同比减少12.66%;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8258.86万元,同比减少16.72%。
报告期各期末,森鹰窗业应收账款(含未到期质保金)账面价值分别为2.24亿元、2.32亿元、2.58亿元和1.91亿元,占公司总资产的占比分别是24.12%、21.79%、21.07%和14.92%;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78亿元、3.08亿元、3.59亿元和2.62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占比分别是45.42%、42.24%、42.90%和37.65%。
其中公司应收账款主要产生于大宗业务销售模式,大宗业务销售模式下,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该模式出售的收益比重分别为82.20%、70.40%、66.20%和67.37%。
森鹰窗业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在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垫底。2018年至2021年1-6月,森鹰窗业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是2.51、2.49、2.51和2.24,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平均值分别为23.67、26.74、10.10、8.59。
森鹰窗业称,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中等水准,主要系销售模式及收入占比、货款结算方式差异所致。
报告期各期末,森鹰窗业流动比率分别是1.18、1.26、1.18和1.24,速动比率分别是0.83、0.88、0.87和0.84。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流动比率平均值分别为1.41、1.40、1.30、1.41,速动比率平均值分别为1.12、1.14、1.09、1.16。
森鹰窗业表示,企业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值,主要系公司于报告期内为扩大生产规模而购建长期资产所致。
2016年9月,森鹰窗业实际控制人之一边书平及其控制的骏鹰投资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立案调查,行贿对象为李耀新(曾任上海市经信委主任),行贿金额为100万元。
2017年11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沪02刑初50号”的《刑事判决书》,认定李耀新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共计折合人民币1320余万元的财物(其中,边书平代表黑龙江骏鹰投资给予的金额为1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李耀新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百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8年8月28日,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作出“沪杨浦公诉刑不诉[2018]14号”《不起诉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边书平代表骏鹰投资对李耀新实施了行贿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主观恶性较小,实际上未获的不正当利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交代的犯罪事实对于侦破重大案件具有一定作用,依法可以免除处罚,决定对骏鹰投资、边书平不起诉。
森鹰窗业称,目前该案件的判决已经生效,2016年案件调查期间,边书平根据办案人员要求,积极主动协助调查,接受办案人员的询问并说明相关情况;边书平持续正常工作,至今不存在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形,公司也一直正常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经营业绩未受到案件的不利影响。
边可仁系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边书平、应京芬之子,现担公司董事、总经理。根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109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边可仁曾醉驾。
2018年1月4日,边可仁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检验,边可仁构成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而被取保候审。
2020年2月1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109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边可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根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109刑初31号”《刑事裁定书》,边可仁已于2020年10月4日履行完毕2个月拘役,并于2020年8月11日缴纳罚金。
综上所述,边可仁醉驾行为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拘役刑期并缴纳罚金,不属于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根据招股书,2018年5月,张同新因个人原因辞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8年6月,聘任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付丽梅为董事会秘书;2020年3月,付丽梅辞任董事会秘书,聘任芦洋为董事会秘书;2020年5月,芦洋因个人原因辞任董事会秘书;2020年6月,聘任李海兵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